生态环境部李高:稳妥有序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

2023-02-24

《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关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指引,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稳妥有序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贡献了法治力量。

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严峻挑战,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有重大且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我国将应对气候变化摆在国家治理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将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司法审判实践是落实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基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关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工作指引,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稳妥有序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贡献了法治力量。

一、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21年以来,我国通过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建立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提高能效、建立市场机制、增加森林碳汇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扭转了二氧化碳排放快速增长的态势,绿色日益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2021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50.8%,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由2005年的72.4%下降至56.0%,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6.6%,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目前已突破11亿千瓦,风、光、水、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稳居世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取得新进展。  

全国碳市场是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配额分配—数据管理—交易监管—执法检查—支撑平台”一体化的全国碳市场管理框架。全国碳市场每年覆盖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45亿吨,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的碳市场。截至2022年12月14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05亿吨,累计成交额91.07亿元,实现了稳起步和稳运行,全国碳市场基本框架初步建立,有效发挥了促进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作用,价格发现机制作用初步显现,实现了预期目标。

二、《意见》指导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碳案件,为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专门立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随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持续推进,涉碳问题和案件数量、领域均呈扩大趋势。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重点排放单位虚构、捏造、瞒报、漏报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未按时履行足额清缴义务,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未补缴碳排放配额;一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企业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中相关企业遇到司法冻结、担保纠纷等问题。此外,还有部分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等未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要求公布融资所投项目的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信息。诸如此类的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实践中,虽然已依据现有规章制度授权进行了严肃处理,但受限于应对气候变化法治建设尚未完善,缺乏上位法支撑,对一些问题特别是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查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地方相关部门在处理上述涉碳案件时也需要得到更好的司法指导,以便更好发挥各自监管职能。  

《意见》对温室气体排放侵权纠纷、适应气候变化行政补偿、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纠纷、绿色金融纠纷,碳市场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及担保纠纷、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处罚、涉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金钱债权执行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纠纷等案件均提出了公正、科学、严密的审理意见,进一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科学回应了应对气候变化和碳市场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稳妥有序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专门立法,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工作需要,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需要,对于展示我国积极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也有重要意义。2022年初,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被列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22年工作要点,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高度重视。  

《意见》提出贯彻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完善涉碳案件审判机制、着力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和推动开展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等措施,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创新,为后续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专门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加快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政策法规体系  

根据立法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结合《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案例处理意见,生态环境部及有关部门正在修改完善法律草案,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专门立法相关工作。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尽快出台。支持将碳排放中介机构造假列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并写入有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重点排放单位未足额清缴配额处理办法、法院冻结配额的处置方式、涉碳交易及质押案件的证据认定等全国碳市场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全国碳市场相关工作提供更有力法律支撑。  

下一步,我们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共同推进立法进程。同时,支持在环境法典编纂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能源管理、国土空间开发、城乡规划建设等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过程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内容,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我们将继续坚持全国碳市场作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进一步完善全国碳市场政策法规体系。配合《条例》出台,完善配套制度和相关技术规范,适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数据质量日常监管机制,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完善全国碳市场监管平台服务功能,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征信惩戒管理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完善国家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尽早启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加强市场主体能力建设。围绕全国碳市场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重要文件,对市场主体开展系统培训,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的综合能力。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高 作者系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